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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税-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征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20%;2年以上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20%。供应公房:5年之内,×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供应自有住房获得的所得,应按“财产出售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状况征税:1、个人供应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根据出售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成本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成本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成本。2、个人供应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供应公有住房的销价格,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越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成本后的余额。3、职工供应以本钱价(或标准价)出资的筹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