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证明交易合同的履行嘛?发票对交易合同的证明力如何?针对这类问题,律图记者整理了交易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常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认知。
交易实践中的涉法疑难问题
交易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在很多的交易买卖实践中,有些有书面合同,有些没书面合同,假如提交有双方签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则认定交易合同成立与否并不是难事,如没书面合同,怎么样认定交易合同成立?下面让大家展开剖析:
买卖实践中证明交易合同成立的证据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审判实践中该类证据是间接证据,仅凭该些材料不可以独立证明合同的成立,虽可以证明相他们收到货物,但不排除送货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接收货物的可能,需依据个案状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交易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
第二类: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该类证据也是间接证据,仅凭该些材料不可以独立证明合同的成立。结算单、发票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一般是以真实的买卖为基础,具备肯定的证明力,但考虑到现实生活确大概存有结算凭证与实质买卖相离别的现象,据此需依据个案状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交易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
第三类:债权凭证,如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若记载了债权人的名字,那自然无问题,若没记载债权人名字,该怎么样处置?依据民法原理,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即可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未写明债权人即可能是债务人疏忽所致,也会系债务人故意为之,理论上债务人应当向哪个偿还债务,是不是存在债权出售等情形,并不影响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事实及负担程度,该凭证足以证明交易合同成立事实,不承认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应举证证明债权凭证持有人并不是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如没提供足以推翻该凭证持有人系交易合同当事人的证据,则认定双方存在交易合同关系。
上述债权凭证的证明力要大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审判实践中被诉当事人一般不认同签字人是其员工或者不认同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不承认签字人与其有法律上的关联,进而不承认交易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一般而言,不承认方不需要举证,但考虑到签收人可能系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职员,且常有变化之状况,不可以据此简单否定合同成立的事实,对此不承认方有较强的举证责任能力,而倡导合同成立的一方举证能力则较弱,为了达成权利可与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异议人就不承认的事实举证,但其中的风险和由此增加的诉讼本钱是不想而知的。